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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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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2:08
导读: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1.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1)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购进单价或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计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进项税额”原则上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但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当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page]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容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亦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亦视同自产货物。

  (1)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即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将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部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顶。

  应按规定的退税率,并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page]

  (3)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述(2)中所列。

  若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当不能对出口货物单独设账核算时,不应将当期进项税额视为应退税额予以退还,而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再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行比较,确定应退税额,以避免多退税额。

  3.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计算退税。即生产企业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税,待产品出口退税手续齐全后,再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按适用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应退各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以下办法办理退税。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计算征税时予以扣除,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准予扣除的税额或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其计算公式如下:[page]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也分实行“免、抵、退”和不实行“免、抵、退”(即先征后退)两种计算方法。不过是在其计算公式中加进进口料、件的征、免税因素。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计算公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按“免、抵、退”执行。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对事先没有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贸易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保税进口的料、件则不能按规定的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货物出口后,也不能对保税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对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人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page]

  (四)其他情况应退增值税以及不退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1.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法定税率-进项税额

  2.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加工费的退税

  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列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3.保税区内企业出口退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出口消费品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上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若含增值税,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司如下: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page]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均可办理退税,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免)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办法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免缴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缴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缴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故不能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国外退货的退货处理

  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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