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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检查

2012-12-27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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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油轮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油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第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按规定办理。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能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由于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可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山羊板皮、纸制品。

  从1999年起,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对出口退税范围的检查,主要是以下三个环节的检查:一是对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二是对出口货物抵税的检查;三是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

  检查人员应重点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

  1.对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方法。

  检查时,应对出口货物的出口原始凭证逐一实行检查,并与出口产品销售明细账逐一核对,检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出口货物以离岸价计算的外币销售额,出口货物的贸易类型,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否正确。[page]

  2.对出口货物抵税的检查方法。

  对生产两种以上货物且适用退税率不同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应按出口货物的种类区分,凡是无法直接划分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检查中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人为调整出口货物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对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首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税率、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再用于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检查中注意检查企业有无少计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多抵销项税额的问题。

  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含上期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将负数结转下期或挂账冲减下期进项税额。

  3.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方法。

  检查出口销售额的比例是否为出口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检查出口退税率的确认是否正确;

  检查出口贸易类型的确认是否正确,有无混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有无免税产品按退税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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