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2:12
导读: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在本税目征税范围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有运输收入(包括:从事陆路、水路、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客货运收入、管道运输的货运收入、其他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理业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在本税目征税范围内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有运输收入(包括:从事陆路、水路、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客货运收入、管道运输的货运收入、其他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劳务活动收入。

  1.铁路运输的营业额

  (1)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客上车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2)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积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物运费收入,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车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装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

  ①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②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7)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page]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应缴其他进款,包括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10)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为上述收入的全额。对地方铁路、中央铁路、合资铁路、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中央新建铁路的运营业务收入在确定其营业额时,比照办理。

  2.航空运输的营业额

  (1)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专包机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2)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3.水路运输

  (1)水运部门从事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水运部门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如打捞、理货、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4.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企业运营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2)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①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的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于铁路运输纳税人,计算应缴的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page]

  借:运输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②纳税人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现行铁道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运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核算: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等税目核算;民航企业在“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他业务收入”等税目核算。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科目为核算。稽查时,应以“运输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为核心,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开展稽查工作。

  1.对公路运输、航运企业稽查的方法。从事公路运输、航运业务的企业普遍存在分支机构多、营运形式多种多样、经营范围广、内部责任制承包形式复杂,稽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稽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通过这些部门收入的划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的所在。

  (2)清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报营业额。同时还应审查业务发生时间与记账时间是否一致或接近,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迟报营业额,推迟纳税时间的现象。

  (3)稽查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稽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稽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税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page]

  (4)运输企业如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应稽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用的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5)稽查企业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是否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公路养征站、港务所了解其缴纳养路费(航道维护费)的情况,看其车船是否正常行驶;了解油耗、出租车计费器等原始记录,测定运输工具的行驶里程,掌握运输收入;对长期漂泊在外,远离车船所在地从事营运的纳税人,应结合车船的年稽,提请公安、港监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核定其营业额。

  2.对民航企业的稽查。

  (1)因民航的营运收入大部分使用不需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发票,税务稽查人员应稽核专业发票的领、用、存,核对企业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以及记账凭证、账簿资料,特别是要对退、补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看企业有无补票、退票手续费收入不入账或直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的情况。

  (2)稽查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合并计入营业额,航空地面服务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

  (3)稽查民航所属单位(如服务公司)从事接送旅客(售票处至机场)的汽车运输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所属宾馆、餐厅、邮件速递、代办电讯等业务是否已申报纳税。

  (4)稽查有无将运输收入擅自扣除代理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5)稽查企业代理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的客货运输收入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6)稽查企业有无以点多面广、汇总营运收入速度慢为理由,长期拖欠应交税款而迟交的情况。

  3.对铁路企业的稽查。

  (1)稽查“运输收入”账户时要对企业的结算手续作必要的了解,看其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严密,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进行稽查。铁路企业使用的票据是非税务监制的专用发票,稽查中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的稽核非常重要,通过已使用的专用发票与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相核对,与记账凭证、账簿相核对,往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另外,还需要对营业收入记录卡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等账户进行稽查,了解企业餐车和车站餐厅、建筑安装、代办运输、车站旅店、代办保险手续费、货场、专用线、无轨车站等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page]

  (2)稽查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业支出”和“代办业务支出”账户,看企业有无用红字或贷方记载营业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3)稽查企业下属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等),看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转往下属单位等情况。

  4.其他单位交通运输业的稽查。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交通运输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稽查时应重点审查此科目。

  (1)通过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企业有无不将收入全额入账,少缴税款的现象,如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2)稽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的红字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有运输业务收入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销有关成本费用的现象。

  (3)稽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将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现象。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7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财税法问题
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交通运输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财税法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