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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2-12-2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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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地更好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文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增值税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地更好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文件。文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增值税

  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软件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和企业规模的扩大。

  第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两年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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