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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地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1-10 14:10
导读: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今年4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延长执行期限,取消了行政审批,助力企业发展。所谓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符合条件...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今年4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延长执行期限,取消了行政审批,助力企业发展。所谓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新的政策出台后,咸阳市地税局积极利用网站、微信、短信、12366热线和税企交互平台,开展了多渠道、大密度的政策宣传活动,发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微信2万余条、短信2.9万条,提高了纳税人的关注度。

  同时把政策辅导作为贯彻落实的着力点,开展了政策执行培训和政策讲解活动,发放优惠政策问答2万余份、优惠政策汇编1万余册,并向全市企业逐户送发了优惠政策告知书,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面对面辅导,让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的变化内容、办税流程和申报要求。

  在努力提高优惠政策覆盖面方面,市地税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在申报期内向纳税人及时提醒。

  “同时,简化纳税申报,对符合资产、人数标准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低税率或减半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依据年初核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应纳税额,让纳税人直接享受优惠。”咸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自4月份政策出台以来,全市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增加了778户,优惠金额增加了125万元,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税负。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今年4月初又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取消了审批,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为了扶持我市小微企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整理进行解答。

  一、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二是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了执行期限,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延长期限为三年。

  三、什么是“减低税率政策”?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四、什么是“减半征税政策”?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五、取消优惠政策执行审批是怎样规定的?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要求各地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已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六、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是怎样规定的?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八、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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