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上述第(6)款所指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上述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
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的企业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