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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份办税指南:关注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新政策

2012-12-2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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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注意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新政策四月开始2011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要注意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二方面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明确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

  注意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新政策

  四月开始2011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要注意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二方面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明确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注意部分地区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今年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调整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北京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首次执行差别化税率。今后开发商新办理预售或销售许可项目,将根据项目的预计增值幅度实行2%-5%的税率预征。另外,《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1.5%-2.5%的预征。

  请企业缴纳的一季度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款时,与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实施情况,以免出现误差。

  四月税务局将加强三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从四月开始,将加强对无照户纳税人、非正常户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管理。

  公告要求,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对非正常户建立四项管理机制,包括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以及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公告要求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另外,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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