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2-12-27 02: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征〔2008〕2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征〔2008〕2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和消费税月(季)度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改为15天,同时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期限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规定,2009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2009年4月4日-6日清明放假3天,2009年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2009年10月1日-8日国庆、中秋放假8天,均需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现将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074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