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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2012-12-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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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地方税和基金、费纳税申报期限调整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地方税和基金、费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和2009年度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规定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规定

  从2009年起凡按月申报的地方各税(包括达到标准实行按月申报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基金、费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至每月15日前。

  二、关于2009年度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规定

  申报期限月份

  起

  止

  一月(元旦、春节)

  1月4日

  1月19日

  二月(周日)

  2月1日

  2月16日

  三月(周日)

  3月1日

  3月16日

  四月(清明节)

  4月1日

  4月20日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5月4日

  5月18日

  八月(周日)

  8月1日

  8月17日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10月9日

  10月23日

  十一月(周日)

  11月1日

  11月16日

  2009年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我局不再临时通告。以上规定如有变化我局将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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