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新申报表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就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中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明确解释: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所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减小了计提基数。
例如:新兴工业企业2007年企业实际每月职工工资为20万元,计税工资16万元,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可计提工会经费0.4万元,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就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可计提工会经费0.32万元,减小了计提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