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矿业统税

2012-12-27 0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税。1919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各矿务公司认缴统税暂行简章》,规定统税税额按每吨市价的5%计征,各矿务公司分四季缴纳。凡已纳统税的,仍要照缴海关出口税、50里内常关税、船料税、落地税等,但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关税等一律
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税。1919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各矿务公司认缴统税暂行简章》,规定统税税额按每吨市价的5%计征,各矿务公司分四季缴纳。凡已纳统税的,仍要照缴海关出口税、50里内常关税、船料税、落地税等,但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关税等一律免征。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因矿产税与矿业统税课征对象同为矿产物,故矿业统税合并于矿产税中。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149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