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一种优待。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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