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规定的最低下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地方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最低税率不得低于5%。由于近年来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很快,其收益水平大大高于粮食等基本农产品,在粮食等基本农产品收购价格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要缓解因比价不合理造成的农产品获利水平悬殊的矛盾,农业特产品的税率必须高于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目前,粮食农业税的实际税负不到3%,棉花、油料等主要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负不到4%,故将农业特产品的最低税率定为不低于5%是合理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体现国家对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税收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农业特产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比例,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稳定粮食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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