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承担对本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职责,把好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关。另外,法规部门还要逐步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审核,在起草过程中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效率。
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首先,审核起草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超越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范围;其次,是否遵守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规则;第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法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其中,法规部门对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还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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