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的上述收入不属《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中也给出了一个新的免征口径:“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根据广州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发放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