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由生产性增值税改为现行的消费性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