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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012-12-27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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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行增值税初期纳税人库存外购物资已负担的税款。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的流转税都是价内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买价中包含有增值税、产品税或营业税税款,实行增值税制度后对这部分的税款准予扣除。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库存的报废
实行增值税初期纳税人库存外购物资已负担的税款。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的流转税都是价内税,纳税人购买货物的买价中包含有增值税、产品税或营业税税款,实行增值税制度后对这部分的税款准予扣除。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库存的报废物资和残次冷背货物;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受托加工的货物;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以下办法进行抵扣:(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额,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可采取按季度或年度调整抵扣的办法。(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税额,从“待摊费用一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一一一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4)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5)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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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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