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2)销售额是指企业向货物或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进行易货交易、用货物进行投资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销售额计算纳税。
(3)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两项除外: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销售额;②企业销售货物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由企业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将运输发票直接开具给购货方。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公式中的税率,一般纳税人视其销售货物的不同分别为13%和17%,提供劳务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都按6%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
(5)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以及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部门将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企业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将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算销项税额。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实现的当天或当月二日的挂牌汇率(买人价或中间价)。企业应在事先确定采用哪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能变更。
(7)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8)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0)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11)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