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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外部门的信息交换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53
导读: 长期以来,税收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手工录入的形式实现,采集工作量大、渠道单一,信息的准确性对纳税人的依赖性较强。建立起税务机关与外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不仅可以拓宽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渠道,减少部门间信息采集的重复劳动,而且,通过部门间

长期以来,税收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手工录入的形式实现,采集工作量大、渠道单一,信息的准确性对纳税人的依赖性较强。建立起税务机关与外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不仅可以拓宽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渠道,减少部门间信息采集的重复劳动,而且,通过部门间信息的及时交换和验证,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实现对税源的严密监控。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建立与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列为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也为尽快建立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信息交换的制度和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税务机关与外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
在目前情况下,税务机关与外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可列表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外部门分布着大量丰富有用的涉税信息。与外部门信息交换的任务就是把这些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并合理加工、有效利用。
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应该是在实现信息传输网络化,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换信息规范标准的基础,通过信息的组织和提交的标准化、规范化来实现,应当制定具体的接口标准,明确信息的提交和获取的基本规范。
难点及对策
目前,税务部门与外部门的信息交换一般是通过行政行为形成的信息交流机制或者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形成个性化的沟通和交流,有时这种沟通和交流还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部门与部门的关系,规范性、全面性不强,信息利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交换安全性、一致性问题也有待解决。
与外部门信息交换面临的几个难点问题:一是信息提供方配合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信息提供方权力义务关系不明确,哪些信息必须提供,哪些不能提供界定较为困难,必须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提供难于落实;二是信息交换手段及实现问题,主要包括:信息的载体与通讯网络问题,信息交换格式、接口标准、信息的安全及认证问题;三是信息的处理及利用问题。
与外部门信息交换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换信息规范标准,使信息提供者有据可依,保证信息的有效性这是信息正确交换的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的内容应当包括信息内容的规范化,信息格式的规范化,数据交换口的规范化、信息实效性的规范化等诸多方面。
二是应当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保密、分级及披露制度,使部门间的信息交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坚持“行为法定”原则,使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成为一种义务与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避免推诿、延误及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这是部门间信息交换的根本保证。
三是加快部门间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特别是政府主干信息交换网络建设和Internet的建设及应用步伐,早日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只有实现信息传输的网络化,信息交换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它的效率和价值,才能更加有效地体现税收监控的实时性和力度。
四是加快网络安全认证(CA)中心的建设步伐,确保部门间信息传输的保密性、安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信息传输的保密性、安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信息交换的生命线。
五是努力提高对信息处理、分析的能力。要根据税收工作的特点,与税收征管软件和决策支持系统相结合,开发一套能够对外部门信息进行科学、有效处理和利用的系统。只有这样,信息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是提高税务部门主动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上网工程”、“企业上网工程”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外部信息资源的内容和载体日益丰富。税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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