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计征情况,现特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计算公式、扣缴义务人和扣缴情况再次进一步说明如下,并敬请互相转告:?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的说明。自工资发放体系改革以来,现我校教职工工资构成分财政统发工资和学校发放工资两部分。由于工资发放主体不同,各主体工资发放合计数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不同的工资发放主体承担,而税款的计算需要合并计算。因此,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款(工资、薪金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分别为:财政厅和广西大学。?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办法。对此,我校财务处和校长办公室曾于2001年10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差额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了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是:合并计征,差额代扣代缴的办法。即,在计算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需把各月应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合并起来统一计算,得到各人当月的应纳税款总额后扣除财政厅已代扣代缴该月各人税款的差额,即为学校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数。具体计算公式及计算步骤现再次公布如下:?
应纳税额合计=(当月工资单应发合计数-依法可扣除项目收入合计数-852元)×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注:适用税率详见附表)?
学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合计-财政已代扣代缴税额?
例如:某教职工某月工资单上应发工资合计数为1468.10元,其中扣除住房公积金是79.7元、失业保险金为7.8元、防洪保安费是0、养老保险为0、医疗保险为0,当月财政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即上月工资单上“财政扣税”数)为18.68元,则学校当月应代扣代缴该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468.10-79.7-7.8-0-0-0-852=528.6(元);?
应纳税税额合计=528.6×10%-25=27.86元;?
学校当月应代扣代缴税额=27.86-18.68=9.18(元)?
三、关于税款的代扣问题?
税款的代扣也分为两种情形:财政代扣部分和学校代扣部分。财政代扣部分,在工资款项转入个人工资账户前已经扣除,各人每月工资单上的“财政扣税”即为财政部门当月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学校代扣部分,由于财政部门的代扣税款数,不能在当月工资发放前及时提供,故影响了我校代扣税款的计算,从而学校代扣税款部分只能采用跨月代扣的办法,因此,职工当月所见学校代扣税款数为上月应代扣税款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