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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其他税(费)(三)

2012-12-27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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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有关借款合同贴花的优惠政策(1)对办理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91)国税发155号(2)在借贷业务中,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
2.有关借款合同贴花的优惠政策  (1)对办理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8日(91)国税发155号  (2)在借贷业务中,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5日(91)国税函发1081号  (3)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8日(91)国税发155号  (4)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8日(91)国税发155号  (5)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30号  (6)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031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  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3年5月14日(93)国税函发705号  3.有关技术合同贴花的优惠规定  (1)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①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②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③其他专业项目。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34号  (2)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34号  4.有关其他合同、凭证贴花的优惠规定  (1)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1990年5月17日(90)国税函发508号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4)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5)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25号  (6)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7)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8)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  (9)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13号  (10)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11)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8日国税地函发[1991]第2号  (12)外商投资企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发[1997]第505号  (13)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税字[1996]第69号  (14)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国税函[2000]162号  (15)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合同见证专用章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在征管时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专用的购销合同文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下设的20个工作站的合同见证专用章进行鉴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国税发[2000]36号  (16)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  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2000年1月17日银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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