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近日发出的通知精神,城镇房屋被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拆迁居民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南京市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