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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012-12-2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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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关征收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构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固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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