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金(含基础地价、级差地价和土地开发费)及土地使用金,根据项目性质给予下列优惠:
(1)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同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减收50%,即:工业用地67元/平方米;仓储用地90元/平方米(港口规划区内15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67元/平方米(不含小区配套费);商服公建用地150元/平方米;代收道路、非营业性公建占地费15元/平方米。
(2)凡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即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时先按15元/平方米交纳,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逐步交清。
(3)生产性项目自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技术密集型和产品出口型项目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
(4)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返还给项目投资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免征、减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批准,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政府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70元计征;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90元计征。
(3)工业项目、非堆场仓储项目和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