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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江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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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2:05
导读: 1.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后,经批准,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交通、水利、

  1.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后,经批准,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减半还期限。购买道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在投资回收入期间由财政全部返还(或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60%)。

  3.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30%企业所得税。开发大水面、荒山、荒地、滩涂,自有收入之日起,农业特产税三年免征或先征后还。免征资源使用费十年。

  4.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三年内,凡当年出口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入企业所得税,但不低于10%。其产品直接出口的,其出口产品增值税和可采取“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等方式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卫生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经报批,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6.兼并、收风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的外资企业,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五年内先征后返还。

  7.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凡来我县兴办外资企业,五年内免征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水闸水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点农业灌溉水源补偿费,第六年到第十年按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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