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下称通知),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