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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副局长:房屋租赁税暂不调整

2012-12-27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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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娴梅做客民生在线栏目,围绕税收服务民生为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短短一个半小时内,5116名网友点击页面参与,个税缴纳以及和房产相关的房屋租赁税成为网谈热点。个人收入信息纳入监控有不少网友提出,如果单位在每个月奖金都以现金

  近日,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娴梅做客“民生在线”栏目,围绕“税收服务民生”为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短短一个半小时内,5116名网友点击页面参与,个税缴纳以及和房产相关的房屋租赁税成为网谈热点。

  个人收入信息纳入监控

  有不少网友提出,如果单位在每个月奖金都以现金签收的方式发放,是否就可以不列入职工全年工资,等于帮助职员避税?

  对此,王娴梅解释,单位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均应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当月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分别支付,并只就员工的部分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目前,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将个人的收入信息纳入税收监控,如果单位少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比对予以查证、处理。另外,如果单位没有足额扣缴税款,可能会对个人将来享受社会公共福利、个人信用等产生不良影响。

  房屋租赁税暂时不调整

  近期,国家频频出台的地产调控政策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与地产相关的各项税收是否会上调自然成了网友最关心的话题。“青岛会不会为配合国家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关于房屋租赁税的条例?”一位网友问。

  王娴梅说,目前,青岛仍执行现行房屋租赁的政策,暂时还没有配合地产调控政策调整租赁税。根据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月)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含5000元),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65%。而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含5000元),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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