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中秋、国庆,不少单位都会为员工发放购物卡或实物福利以示慰问。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单位发放的购物卡等实物福利也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据地税人员介绍,个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用作奖品组织员工博饼的购物卡,按规定应将购物卡按实物价值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到其他单位参加博饼,所得的奖品应为“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缴交个税,一般由购卡单位代缴;
个人参加抽奖所得的购物卡,则要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但是,商场超市消费满XX元送XX元的促销,只要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都可取得此优惠,因而不属于“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
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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