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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营业税新政实施时间以递件为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27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文件明确从1月28日起,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1月31日,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广州市已经从1月28日起严格执行新政策,新政执行时间以递件时间为准,至于购买房屋的时间、普通与非普通住宅标准维持不变。对于新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文件明确从1月28日起,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1月31日,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广州市已经从1月28日起严格执行新政策,新政执行时间以递件时间为准,至于购买房屋的时间、普通与非普通住宅标准维持不变。

  对于新旧文件执行时点的界定,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将参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也就是说,1月28日(不含)以前已经到房管部门递件并受理未完成办理的,仍可按照旧政策执行。

  关于购买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则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外,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也维持不变。根据2005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文件《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规定,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该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是统一的,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广州市各级地税部门将严格执行新政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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