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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12万以上个税申报开始

2012-12-27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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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发出《关于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提醒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据悉,上款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发出《关于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提醒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据悉,上款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广州地税局有关人士提醒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要受罚。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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