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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七类燃气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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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1:26
导读: 近期,广西地税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请求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给予明确。对此,广西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发布了《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
近期,广西地税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请求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给予明确。对此,广西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发布了《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33号),对由业主提供的七类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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