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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12-2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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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一名返乡农民工,准备成立一家专门为新农合基层镇级医院服务的医疗器械公司(小型),请问对这方面,是不是有税收优惠政策?要是有的话,办理程序怎样走?谢谢。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问题:我是一名返乡农民工,准备成立一家专门为新农合基层镇级医院服务的医疗器械公司(小型),请问对这方面,是不是有税收优惠政策?要是有的话,办理程序怎样走?谢谢。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为其服务的医疗器械公司,国税方面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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