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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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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1:41
导读: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具体的免税优惠及其优惠截止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具体的免税优惠及其优惠截止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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