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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涉农税收优惠中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2012-12-2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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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统计,除陆续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外,国家先后出台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已达40多项,几乎涉及现行税制的所有税种。但是,实际执行结果却是不尽人意,税收优惠大多被中间流通环节吞噬,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究其缘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涉农税收优

  据统计,除陆续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外,国家先后出台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已达40多项,几乎涉及现行税制的所有税种。但是,实际执行结果却是不尽人意,税收优惠大多被中间流通环节“吞噬”,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究其缘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涉农税收优惠集中在并不适宜用来实施优惠的增值税上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对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国家出台此政策的初衷是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基本上不用负担增值税,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农业生产资料从厂家到农民手中至少要经过两级批发商和零售商,这样,即使农业生产资料在出厂环节价格合理,但由于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具有极大灵活性,因此,经过若干中间流通环节后价格也往往会被抬高。同时,处于中间环节的商家通常采用现金交易而且不使用发票,导致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经营风险小、赚钱多的商家征税难上加难,其最终结果是,本来国家对农资企业减免增值税间接补贴农民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被中间的流通商侵吞。

  再如,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物资———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生产销售和进口按13%的低税率征税,农民在购置这些生产资料时增值税无法抵扣,因而农业生产者事实上承担着大量的增值税税负。而随着农业有机构成比例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会越来越重。另外,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形成下游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企业就无法正常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税负必然加重。为了体现增值税原理,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只好允许这些企业凭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自行填开进项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种通过用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自行开具进项税额凭证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又不增加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的制度设计,给农产品增值税税额管理带来了巨大漏洞。此外,按照规范的增值税的要求,购进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显然,收购免税农产品按扣除率抵扣增值税税额(目前的扣除率为10%),有悖于此项原则。由于农村居民既是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因而,他们无论购买生产资料,还是各种生活资料,都需要承担零售商在零售环节转嫁的流转税负担。不仅如此,由于农民购买的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加之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民购买商品所付的费用里,承担着很大一部分流转税税负。[page]

  目前实行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过于笼统40多项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散落于与“三农”有关的多个方面。比如,最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

  在增值税上,将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营业税上,农民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时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对农业国家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忙时节,城镇事业单位将专供农业生产使用的农机供农业产前、产后、产中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上,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的政策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取得的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税项目,使用5%~35%的累进税率征收。

  契税明确规定,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并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涉农优惠的变动,主要是在2003年时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改为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税种上,农业户口居民在规定用地范围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防治农业病虫害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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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税收优惠,因为诸多原因,真正需要优惠的农民并没有享受到优惠。依据我国国情,农业生产者中90%以上的“小农”、“贫”农和“散农”,才是国家真正需要优惠的对象。他们收入最低,生活最困难,往往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因而也是国家涉农优惠政策初衷中应覆盖的主要对象。但由于税负本身具有随市场供求、生产与消费者博弈而前后转嫁的特性,而农民、农业因其处于产业的基础地位,分散薄弱,在博弈中处于弱势,使一些涉农优惠好处没有落到农民身上和农业方面。

  优惠政策只是间接补贴,中间环节的税收损耗巨大

  国家通过对农资企业减免增值税来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值的机制,使得对农资生产企业没有约束力,很难保证企业会通过降低农资产品价格将税收实惠转让给农民,并且,由于近年因煤、电、油、气、矿石及运输等成本的持续上涨而引致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持续上涨,致使相当一部分国家惠农政策被农资涨价所抵消。

  当前国家对农民进行粮食直补等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可以在粮食直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后的涉农税制改革,探索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直接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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