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已依法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从办理登记的次月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已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提供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中表明有筹建筹备期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以从筹建筹备期满之日的次月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必须在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查验,并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