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各税种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其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也不尽相同。
原则上讲,报缴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佳不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