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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