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