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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2-12-27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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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133号发布日期:2009-12-2执行日期:2009-12-2各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9]133号

发布日期:2009-12-2

执行日期:200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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