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2-12-27 0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9)772号发布日期:2009-12-31执行日期:2009-12-31各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772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执行日期: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4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