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42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10]56号发布日期:2010-2-8执行日期:2010-2-8各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56号

发布日期:2010-2-8

执行日期:20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483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财税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财税法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20.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