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市地税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2002年1月缴纳了1991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厂房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108510元,企业将这笔税列支在“管理费用”中。该厂房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企业当年赢利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地税稽查局认为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因为这笔耕地占用税是企业因新建厂房而一次性缴纳的,应将其资本化。
即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计提折旧。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五款明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属于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却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因此企业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管理费用不正确。
那么这笔耕地占用税如何计提折旧呢?有三种观点:一是按追溯调整法调整、计提,即将这笔税按该房产2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摊前10年折旧,计提后10年折旧;二是按实际发生原则计提折旧,即对这笔税从其缴纳入账后的次月起,按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折旧;三是按该房产剩余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当地稽查局赞同第三种观点。
按照稽查局的处理方式,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呢?企业的账务调整如下:
1.结转耕地占用税借:固定资产10851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5102.补提耕地占用税应计折旧额应提折旧额=(108510-108510×5%)÷10=10308.45(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08.45贷:累计折旧
10308.453.补提耕地占用税应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8510×(1-30%)×1.2%=911.48(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11.48贷:应交税金———
应交房产税911.48企业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911.48贷:银行存款911.484.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8510-(10308.45+911.48)]×33%=32105.72(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105.72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企业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贷:银行存款32105.72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方余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184.35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6518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