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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5-07 14:59
导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释义】本条是关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破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公路设施作出界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与保护、养护和保障公路无关的其他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对于那些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由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公路附属设施对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趋着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涂改这些设施。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公路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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