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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5-07 14:47
导读: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释义】本条是关于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所负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本条的含义如下:一、公路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也是促进国民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所负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因此,支持和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搞好公路养护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负有的重要职责和义务。

  二、砂、石、土、水等材料是公路养护所需的基本材料。根据本条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对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沿线设置的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取土、取水场地,应当按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临时使用手续。

  三、公路管理机构在经县、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四、因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时,不得影响附近的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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