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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5-07 14:46
导读: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用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确定了公路养路费用采用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从50年代就开始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费用,是公路养护的惟一资金来源。实践证明,征收公路养路费,对公路的养护和改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当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制度,由于采用按车辆吨位计征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充分体现“多用路者多交费”的原则。因此,本条在借鉴国外公路养护费用征收经验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征收燃油附加费代替公路养路费的改革方向。其目的一是保证公路改建和养护管理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二是体现用路者交费、多用路者多付费的收费原则,使养路费的征收趋于合理、公平和规范;三是鼓励汽车用户降低能耗、节约燃油,促进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及汽车的合理更新、报废。

  二、明确规定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尽管征收燃油附加费有以上优点,但由于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附加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还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例如燃油的专卖问题;车用油与非车用油的区分;费率如何确定;在什么环节征收,征收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慎重的研究。为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和实施步骤。同时,为了稳妥地解决两种征收办法的衔接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据此,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一是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养路费征收办法的改革;二是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继续按照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稳定征稽队伍,做好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三是按照本条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加大征收稽查力度,做到“应征不漏”,以保护公路养护和改建资金的来源,不得出现养路费征收环节的脱节和费收的流失。另外,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依法缴纳养路费(属国家规定暂免的除外),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三、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大量挤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现状,本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这就为加强公路养护,克服“重建轻养”的倾向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此,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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