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书,事后又觉得赔得太少而反悔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近日,黄某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打破了这种事后反悔、车主让步、受害方大闹一场往往获益的“潜规则”。一审判决:不能反悔,原调解书合法有效。
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
今年2月17日晚8时25分许,叶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某,途经十字路段时,因紧急避险,车辆穿过中间线与对面方向来自安徽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及乘坐摩托车的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5月15日,刘某父亲刘甲与叶某在黄某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载明:叶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的补偿费等合计191325.35元,于5月15日双方当场签字后现金付清,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当日,叶某按照该调解书赔偿给刘甲191325.35元。
本案交通事故另一死者倪某,叶某已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7月30日,黄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受害方调解书签订后反悔
事后,痛失爱子的刘甲、白荷夫妇认为该赔偿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要求叶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该三项费用合计少赔付达50余万元,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其与叶某于5月15日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刘甲夫妇提供了一份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白荷患精神分裂症,致使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
叶某辩称,他与刘甲双方于5月15日达成的调解书合法有效,刘甲所谓的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刘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能反悔
法院查明,刘某原籍安徽省肥东县陈集乡稻香村湾子组。2006年7月20日,刘某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暂住地址为黄某区西城街道横河村。叶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黄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叶某向该公司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倪某的家属与叶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叶某已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