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上海法律网交通律师提示,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法律网交通律师提示,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如何请求调解呢?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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