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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最佳时间

2017-10-0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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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在没有对伤残级别、赔偿期限等问题作出司法鉴定前不具备调解条件的,不建议进行赔偿调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调解是对全部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调解,而不是对部分项目和数额的调解。

  有的受害人只有诉讼才会想到律师,却不知道交通事故的和解或是调解,也是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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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调解期限的具体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那时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那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那时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3.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相比交通事故诉讼,调解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都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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