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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还在治疗中能不能起诉

2012-1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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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事故还在治疗中能不能起诉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被侵权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被侵权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并且,被侵权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

   发生事故还在治疗中能不能起诉

   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被侵权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被侵权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并且,被侵权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如果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被侵权人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而对于治疗期间超过1年的,等被侵权人治疗结束,已过诉讼时效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被侵权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故对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还能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但是,如果被侵权人的首次治疗与再次治疗相隔的时间比较长(一年以上),则按照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即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其诉讼时效应该按照首次治疗结束后开始起算。虽然首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终结,但与后续治疗相隔时间比较长,为了避免权利人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不按时进行后续治疗,以致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则应该规定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在首次治疗结束后开始起算,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另外需要指出,有部分人认为被侵权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或者被侵权人需要伤残评定的,可以将伤残评定之日即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对此,我认为无此必要,一般来说,治疗终结日起起被侵权人的损失已经不再继续扩大了,对于构成伤残的被侵权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申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其不构成伤残,则起诉数额没有问题;如果鉴定结果认为构成伤残,也只涉及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三项数额,而这三项数额在治疗终结后不再继续增加,这三项数额是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直接计算出来的数额,是在治疗终结之后已经确定的数额,故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增加三项诉讼请求并不复杂。而且这样做可以防止有的被侵权人虽然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使得时效期间的起算很被动,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如果以伤残等级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则对于被侵权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故伤残等级鉴定在起诉之后根据案件的需要再进行鉴定比较合适,不宜将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对于两次治疗相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自首次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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