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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责方状告次责方获胜诉

2012-1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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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负次要责任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湖南省祁东法院太和堂法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87元。2010年2月26日18时56分,原告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负次要责任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湖南省祁东法院太和堂法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87元。

  

  2010年2月26日18时56分,原告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的豪爵钻豹HJ125K二轮摩托车搭载其表姐王稀艳自太和堂往罗口町行驶,行至太和堂镇司后头村5组地段时,遇被告李某驾驶自行车相向行驶在道路的右侧。会车时,原告邓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所骑自行车相撞后发生交通事故,又与从被告李某后方驶来的被告王某驾驶的新锋锐SDH125-39C二轮摩托车相撞,原告邓某摔倒在道路上,其头部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支架及支架踩脚连接处撞伤,同乘的王稀艳也倒地摔伤。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邓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李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所驾驶的新锋锐SDH125-39C二轮摩托车系被告谭某所有,事发当天,被告谭某要求被告王某驾驶该摩托车接他回家。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转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邓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骨粉碎性骨折,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颅底骨折,双肺挫伤、右侧气胸,右侧第一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20天;后期住院行颅骨修补费用约须2.5万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遇被告李某骑自行车时避让不当,被告李某骑自行车未靠右行驶,被告王某驾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三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李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予以确认。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及被告王某、李某依法分担,具体责任分担比例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告自负80%,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负担20%为宜。被告谭某作为新锋锐SDH125-39C二轮摩托车车主,明知被告王某无驾驶证而将车辆出借给王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与被告王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谭某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15%,为1424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的5%,为4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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